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0號
原 告 羅啟帆
被 告 新曄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穎
被 告 郭政穎即凱信企業社
被 告 郭政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6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380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