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8號
原 告 樂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勳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柯凰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