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7號
原 告 松竹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垠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5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