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6號
原 告 國盛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盛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悅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