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杜承哲
一、原告與被告陳昭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昭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