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1號
原 告 穿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之
被 告 字節跳動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美金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亦即本件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293,600元(計算式:美金40,000元×起訴日即民國113年10月18日臺灣銀行本行賣出現金匯率32.34元=1,293,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