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5號
原 告 吳承威(原名吳培楷)即家原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許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1萬4,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