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6號
原 告 林許清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