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9號
抗 告 人 洪鎂黛
相 對 人 陳美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抗告人與相對人因確認保險契約債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5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