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1號
原 告 彩虹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本樟
訴訟代理人 吳俁律師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