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4號
原 告 展寅廣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穎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鉅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