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6號
原 告 地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雯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宋羿萱律師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原力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3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