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7號
原 告 天和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天佑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徐淡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2萬54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2萬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