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9號
原 告 昌昇自動控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贊發機械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4,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