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7號
原 告 張忻瑀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富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