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6號
原 告 采揚晴空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楷涵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被 告 采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