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1號
原 告 台灣納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形勉
訴訟代理人 詹傑翔律師
被 告 益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凡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4萬5998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