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6號
原 告 廖凱毅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被 告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原告所稱本件遊戲帳號之總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