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7號
原 告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釵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