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6號
原 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江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坤良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