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0號
原 告 陳玲美
訴訟代理人 王耿宏
被 告 王素霞
張洪阿純
張雅婷
張瓊文
張瀞云
張雅媜
陳永宗
陳麗玉
陳麗琴
卓陳麗英
高陳招治
高洪智
高士傑
高錦瑛
王林春綢
黃麗珠
黃嘉福
黃喜祥
黃高秀慧
黃明裕
黃嘉博
黃嘉和
黃嘉良
劉永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40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被告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限制登記事項予以塗銷(或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7,100,000元(計算式:5,100,000+12,000,000=17,100,000),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價額為3,795,028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0㎡×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9,300元/㎡×權利範圍1603/30000=62,998)+(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82㎡×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6,640元/㎡×權利範圍1603/30000=3,005,330)+(系爭建物現值726,700)=3,795,028,元以下4捨5入】,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擔保物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95,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