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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劉哲銘  
被      告  兆宸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晉易  
被      告  張蓁羽  
            林宇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9萬3598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19日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萬3598元,爰裁定如主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6048元,原告業於113年11月20日如數繳足,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17萬3300元
1
利息
19萬9066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11月19日
(143/365)
2.878%
2244.56元
2
違約金
19萬9066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11月19日
(112/365)
0.2878%
175.8元
3
利息
179萬2453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11月19日
(143/365)
2.878%
2萬210.72元
4
違約金
179萬2453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11月19日
(112/365)
0.2878%
1582.94元
5
利息
59萬9493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11月19日
(143/365)
2.878%
6759.55元
6
違約金
59萬9493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11月19日
(112/365)
0.2878%
529.42元
7
利息
239萬8534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11月19日
(143/365)
2.878%
2萬7044.56元
8
違約金
239萬8534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11月19日
(112/365)
0.2878%
2118.17元
9
利息
103萬6694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11月19日
(143/365)
2.723%
1萬1059.65元
10
違約金
103萬6694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11月19日
(112/365)
0.2723%
866.21元
11
利息
414萬7060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11月19日
(143/365)
2.723%
4萬4241.63元
12
違約金
414萬7060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11月19日
(112/365)
0.2723%
3465.08元
小計
12萬298.29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029萬35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