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8號
原 告 京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祥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邱奕翔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