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鄭元茹
被 告 楊淑芬
許坤仲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本件本院112年司執字第145453號於113年10月15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原告所得分配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17元。而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 訴,依其訴之聲明所載內容重新交由本院民事執行處製作分配表後,原告所得分配之金額為4,155,740元。則本件原告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為4,142,523元(0000000-00000=000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42,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