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0號
原 告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忠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忠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被 告 上品苑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佳蒨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6萬5853元、違約金1萬2604元、12萬1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忠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11萬5615元、違約金5508元、5萬34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忠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14萬1106元、違約金65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因就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3人上開請求具體金額之加總即72萬2226元(計算式:26萬5853元+1萬2604元+12萬1580元+11萬5615元+5508元+5萬3422元+14萬1106元+6538元=72萬2226元),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萬2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又就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業已繳納,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