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3號
原 告 Geneva Capital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Lau Theam Chua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1,50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萬8,600元【計算式:美金420,000元×32.33(依聲請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13年10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33元折算)=13,57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1,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