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7號
原 告 劉秀嫚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被 告 劉明政
劉家安
一、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8,02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6,37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144元,原告
僅繳納28,027元,尚欠128,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不存在,暨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共有6筆土地,經依該6筆土地面積
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其總價為16,377,100元,原告主張其法
定應繼分為6分之1,而以總價6分之1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然
因原告係以繼承人身分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該6筆土地
應為其繼承財產,該財產為全體法定繼承人公同共有,故原
告6分之1之應繼分並非其提起本件訴訟所能獲得之利益。本
件應以該6筆土地之總價計算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