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1號
原 告 朝元宮
法定代理人 尤碧鈴
訴訟代理人 楊杰霖律師
被 告 蔡來好
蔡朋桂
蔡和達
蔡志民
蔡志宏
蔡秀蓮
蔡中仁
黃蔡麗香
何蔡麗錦
蔡麗姿
蔡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將兩造共有如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等語,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依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為2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3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
| | |
| |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8,300元/㎡×面積92㎡×原告持分1/2=1,301,800元。 |
| 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即坐落於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上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 114年期房屋課稅現值37,100元,原告持分1/2=18,55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