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聯懋國際有限公
司、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俊言(下合稱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標明幣別者均指新臺幣)341,12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136,463.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752,012元【美金1,148,874.38元(計算式詳附表)×32.86(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7,752,0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28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41,120元後,尚應補繳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附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