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37號
原 告 靖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森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皕特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萬0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283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