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40號
原 告 九細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政
被 告 進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紘至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提供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