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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55號
原      告  張育瑋  
訴訟代理人  陳昱帆律師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翁肇喜  
被      告  卓秀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業據原告繳納,無庸再命其補繳,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