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62號
原 告 欣富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簡晨安律師
郭宜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萬6,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