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63號
原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Hot晴、DCWin(遊戲角色名稱)」之年籍及住居所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特定其訴求之對象即被告,此應由原告負責查清表明(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4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表明起訴之對象為「Hot晴、DCWin(遊戲角色名稱)」,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起訴對象之人別及送達處所為何,其書狀之記載顯與前開規定尚有未合,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依上揭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