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1號
原 告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
法定代理人 徐慈鴻
訴訟代理人 黃意茹
被 告 皮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2,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