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周義朗
被 告 林致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為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37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68,900元(計算式:53,780×5=268,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