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31號
原 告 蔡易錚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