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紀清坤
被 告 紀清彬
上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清彬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0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748,246元,故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748,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