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4號
原 告 陳昱先
被 告 豐源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幸田千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金錢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0,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