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粘渝翔
粘思潔
粘原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翊昌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9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87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