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82號
原 告 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被 告 睿群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蜜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群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63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萬1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13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6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