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87號
原 告 佶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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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達盛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輸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