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寶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格鹿中正會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6萬3,58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6萬3,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