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13號
原 告 許治民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許鈺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