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18號
原 告 長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064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