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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李青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奕鵬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