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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陳省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白秀美 
            陳梓檳 
            陳昭仲 
            楊維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45萬8,98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454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4項分別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占用部分及面積之地上物拆除、冷氣移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占用面積約如附表所示,實際占用面積以地政機關實際測量為準),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告占有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予以核定,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4,800元,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可參,則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合計約58.83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予核定為145萬8,984元(計算式:24,800元/平方公尺×58.83平方公尺=1,458,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附表:
編號
被告
占用部分
占用面積
陳梓檳、白秀美
起訴狀附件圖所示A部分
6.61平方公尺
陳昭仲
起訴狀附件圖所示B部分
0.99平方公尺
楊維勻
起訴狀附件圖所示C部分
18.18平方公尺
陳梓檳、白秀美
起訴狀附件圖所示D部分
33.05平方公尺
合計面積
58.83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