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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王國華
上開當事人與被告伍妘蓁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