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吳秉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上揚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上揚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上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