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SITTHITHAM SIRORAT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另應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